2022年7月11日,兴业公司(化名)与荣创科技公司(化名)签订《微信小程序开发合作合同》,合同中约定了金额、产品交付时间、小程序功能等。同时,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内容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赔偿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合同签订后,兴业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荣创科技公司支付36000元,荣创科技公司在收到款项后即开发小程序功能模块,但一直未上线交付给兴业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后,兴业公司将荣创科技公司诉至武宣法院,要求荣创科技公司解除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36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合同签订后,原告兴业公司如约向被告荣创科技公司支付了合同款项36000元,荣创科技公司也在与兴业公司沟通协调中逐步开发小程序部分功能模块,已履行部分合同义务。
但由于荣创科技公司没有在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小程序功能模块社区小程序端,导致产品使用体验差,且在兴业公司多次催促下,仍未能完成交付,导致兴业公司无法推广该项业务,实现不了合同目的。
且荣创科技公司迟延交付的行为导致兴业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确已构成违约,亦给兴业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合同解除,荣创科技公司返还36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638.02元(时间为2022年7月18日至2023年11月15日)给兴业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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