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通过聊天软件与他人联系商谈公民个人信息需求及价格等事宜,向几名网友(另案处理)购买、交换了含有手机号码、姓名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
后张某根据手机号码,自行批量检索对应的微信信息(微信昵称、微信号等)并加以完善,出售完善后的公民个人信息,并收取虚拟货币获取非法利益。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同时判令其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登报道歉,并委托电信部门向被侵权人发送风险提示短信。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根据国家规定,手机号和微信号均需实名注册,均能与持有人相对应,且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痕迹足以反映持有者的活动情况,故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泄露手机号及其对应的微信信息,不仅对持有者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带来严重隐患,也会给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危害社会安定。
本案中,张某使用聊天软件从上家收取含有手机号码、姓名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表格文件后,根据手机号码批量查询、获取对应的微信信息并对表格文件加以完善,随后将该文件予以出售给下家并收取虚拟货币,从中牟利,累计出售公民个人信息6万余条,严重损害了公民信息安全,违反了法律规定,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当追究相应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手机号、姓名、微信信息等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广大群众在使用微信过程中注意信息安全,尽量避免使用真实姓名设定微信昵称等,必要时可以关闭手机号码搜索功能,防止个人信息泄露。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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