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窃取、买卖、利用已成为互联网犯罪的“重灾区”,广大人民群众也深受其扰。8月9日,金平法院就组成7人合议庭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具体情况请继续往下看:
2022年8月-2023年8月,被告人罗某某利用自己经营手机店的便利,在未征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使用客户的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等)通过人脸识别的方法开办可使用的电线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共计出售40余张,非法获利12000元人民币,部分电话卡被他人再次转售至越南,同时,从其手机店中搜查出170张具有开户信息的电话卡。
金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公民个人允许,擅自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故金平法院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时,要求其在州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公民个人信息不是商品,你想买就能卖!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切莫“以身试法”。在日常生活中,广大人民群众也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时刻保持警惕,谨防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买卖利用,造成财产损失。
下一步,金平法院将继续依法严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筑牢“防火墙”,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我们是认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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